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称“省社科成果奖”),该奖项评审每两年举办一次创富配资,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成果形式分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种,各设特、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奖金单项最高为5万元。
省社科成果奖的设立,旨在鼓励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勇担新时代的文化使命,以优秀的研究成果推动广东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根据《办法》,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委宣传部负责省社科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创富配资,成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在奖项设置方面,省社科成果奖评审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成果形式分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种,各设特、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含特等奖)不超过110项,二等奖不超过195项,三等奖不超过195项。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参评。
《办法》明确,获奖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方面,一等奖著作5万元/项,论文3万元/项,调研报告3万元/项;二等奖著作3万元/项,论文1.5万元/项,调研报告1.5万元/项;三等奖著作1万元/项,论文0.5万元/项创富配资,调研报告0.5万元/项。
哪些成果可以参与评选?根据《办法》,在广东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个人或集体,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人文社科普及读物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理论文章,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厅局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的研究成果(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均可列入评奖范围。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省社科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和公示的程序进行。申报省社科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和诚信审查,经所在单位公示后向指定的受理单位汇总申报。省评审办不受理个人申报。获奖者的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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